教师的权利和义务
教师的权利
依据国内《教师法》第七条规定,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1.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拓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2.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建议;
3.指导学生的学习和进步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4.按时获得薪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与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5.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6.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。
教师的义务
依据国内《教师法》第八条规定,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2.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规范,实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3.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技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拓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4.关心、爱惜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商、体质等方面进步;
5.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6.不断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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